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6022号 原告: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