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2077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何某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在本院依法其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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