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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2100号 原告:潘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何某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潘某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潘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