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9629号
原告:中国某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三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中国某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后仍未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