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2065号
原告:谭某某,男,1969年0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奇,男,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何某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2025年7月9日,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谭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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