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2116号
原告: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