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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3657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乌鲁木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351.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乌鲁木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37351.5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鲁木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351.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