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5398号
申请人:无锡霞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无锡霞某公司(以下简称霞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万元,并由江苏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霞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霞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