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23执11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中蒙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3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中蒙医院给付申请执行人581465.6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7元,缴纳执行费8398元。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中蒙医院将案款608170.63元缴纳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本院已将执行费8398元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剩余案款本院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3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