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港疏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汇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另案中港公司与润宏公司间的纠纷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影响,目前中港公司与润宏公司间的纠纷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