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291号
原告: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7号5号楼1层、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财信恒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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