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97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4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