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97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4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