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为电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3676号 原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为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铺文注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为电力分公司、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在另案中一并调解处理,不再本案中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