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1民初706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兰溪市。
被告:**,住兰溪市。
被告:**2,住上海市市。
被告:**3,住上海市市。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1、**、**2、**3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