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悦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83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悦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3065-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4405241973********),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申请执行人浙江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47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6269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626900元,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