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城北商贸园10幢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7921990Q。
法定代表人:李纯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71294。
法定代表人:朱周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张敬,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晔
审判员 睢晓鹏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晔
书记员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