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12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上诉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浙01民终3129号民事裁定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的第二页法官助理署名系笔误,应予以删除。
审判长 丁 晔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