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连都区天宁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8867129。
法定代表人:朱周火。
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城北商贸园******织机构代码:557921990。
法定代表人:李纯波。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121737.08元,执行费为236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A7××××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又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纯波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