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35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天宁工业区3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7129。
法定代表人朱周火。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9)浙1102执35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102执355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何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