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9民初297号
原告: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蓝某与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蓝某于2024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蓝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722元,减半收取4361元,由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