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23)浙1125民初12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5民初1220号 原告:浙江省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某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