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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6162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