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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土方中心;某某;省集团公司;某石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525号 原告:***方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251-1号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104MA21H12C8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某石化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中心与被告***、省集团公司、某石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方中心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