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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4266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