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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诚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3738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