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1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旌德讯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旌德县蔡家桥镇高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8NY5XD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玖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3小区69栋41-1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8021115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旌德讯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玖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04月15日以被告已实际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