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24民初1665号
申请人:临邑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T8AWC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
申请人临邑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