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甬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