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911号
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51.50元,由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