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莲花县永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5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县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升坊镇农民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独畈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莲花县永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6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莲花县永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