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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双轮水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下城区上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16158567N。
法定代表人:许达明。
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148013844R。
法定代表人:徐华根。。
申请执行人杭州双轮水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521民初4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2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7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庆新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