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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8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