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5民初2672号 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2024年10月8日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