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5民初2672号
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2024年10月8日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大城县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