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河城D区4-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2)辽0727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将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9元,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329.5元,由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329.5元退还上诉人辽宁华威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门大全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