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91民初709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诉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沥青货款2068554.63元;2、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沥青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沥青总价款为2998554.63元。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提供指定型号的沥青,详细的约定了货物的品、规格、价格、数量及总货款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未能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24年2月支付830000元、2024年11月支付10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起诉日期,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68554.63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第一,货款数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第二条第一.1款约定:“上表材料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货由甲方材料负责人电话或电子形式另行通知,货到以入库单、材料人签字予以确认,最终依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货款2068554.63元,未提供就案涉工程双方签订的入库单、结算单等相关结算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二,支付条件。合同第四.4条约定:“结算后,甲方按照业主的支付情况按比例、酌情分期向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追偿。”即便案涉货款双方已完成结算,按照该约定,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原告己将货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数额的决定权让渡给答辩人,即由答辩人酌情分期向原告支付,现业主张家口市公路管理处未就案涉工程结算完毕,故原告主张货款未达到支付条款。第三,货款利息。基于上述约定,货款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无权主张利息。《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且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主张利息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原告主张,其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案涉货款,更无权主张利息。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沥青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签订沥青买卖合同后,我方实际供货,合同约定了单价、规格、数量,合同所约定的供货约定我们已经履行完毕。2、工程量结算单,证明经过被告和我们共同盖章确认,确定工程量价款2998554.63元。3、增值税发票27张,证明我方给被告开具2998554.63元发票,我们已经旅行了合同的开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应该履行付款义务。4、网上银行电子,证明被告分两笔83万及10万,向我方支付货款93万,2998554.63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93万,是我方主张的金额2068554.63元。 被告质证认为,1、证据1三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按照业主的支付情况按比例酌情分期向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追偿。该货款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2、证据2三性无异议,双方结算金额为2998554.63元。3、证据3三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开具发票是原告履行义务,不能证明款项达到支付条件。开票数额与结算金额多0.06元。4、证据4三性无异议,答辩人已支付货款93万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20日,被告某某公司(甲方)与某某商贸(乙方)签订《沥青买卖合同》,载明:因甲方张家口市2023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供工程YH2-7标工程材料采购的需要,向乙方采购原材料,计划供货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合同约定合同总价金额2998554.63元,大写金额贰佰玖拾万捌仟伍佰伍拾肆元陆角叁分,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合同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结算额相符税率为13%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先开票,后付款,增值税税票金额必须与结算金额相一致,如遇税收政策调整,依政策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并做对应调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结算后,甲方依照业主的支付情况按比例、酌情分期向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追偿。 2023年8月24日,原、被告共同盖章确认出具工程验工结算单,确定工程量货款为2998554.63元。2024年2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向原告某某商贸支付货款83万元、10万元共计93万元,被告尚欠付2068554.6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关于被告提出的货款数额之抗辩,原告已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且已经过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支付条件,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亦经过双方确认,被告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主张业主张家口市公路管理处未就案涉工程结算完毕,未提交证实其抗辩请求,主张原告主张货款未达支付条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欠付货款金额,根据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验工结算单为2998554.63元,被告已经支付93万元,尚欠2068554.63元被告应予支付。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确定以双方合同完成后办理结算单开具发票的时间2023年8月24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标准为2023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68554.63元,并以2068554.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4.22元,由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