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来县汇贸建材营销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30财保64号 申请人:怀来县汇贸建材营销部,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存瑞镇黄山嘴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市府东大街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怀来县汇贸建材营销部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329216.4元,申请人怀来县汇贸建材营销部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县汇贸建材营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329216.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66.0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