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3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商业街公安厅住宅小区。
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4)陕0103民初1488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81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