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百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313号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8052863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百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5Q1C),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梧桐路以西(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EDHEROH),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路西路飞扬智能制造小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湖南百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保全费29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