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92民初29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6B0M6L),住所地荣成市河阳东路79号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威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8052863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间环境公司)与被告威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间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320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8月1日起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及装修“威海**机械有限公司3楼及现场的一个办公室3个厕所”工程;工期35天,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工程总承包价为63万元,预付款50%,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等。当天,被告支付原告31万元,原告随即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实际施工中,因被告变更设计,致工期顺延,被告已另行支付变更设计所调增的工程款55000余元(双方另行商定的数额)。2020年7月中旬,原告初步交工,被告2020年7月21日初验后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其指出的质量问题均系可以返修的轻微问题。原告在组织整修过程中,被告却单方将玻璃隔断部分委托他人全部拆除并另行施工,且拒绝向原告支付余款。原告认为: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依法可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2、被告单方拆除原告施工的隔断工程且拒绝支付余款构成违约;3、被告应当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单方拆除的隔断应视为接受工程)。
**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被告支付装修款的条件未成就。被告验收时发现原告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玻璃隔断不合格,地砖多张碎裂、墙体、休息室等多处漏水等。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验收不合格认证书,并经原告**确认。被告支付装修款的条件不成就。二、因原告装修质量不合格,不配合整改,且工程严重逾期,给被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人间环境公司赔偿**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5.3万元;2、反诉费由人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在验收过程中,反诉原告发现装修工程存在玻璃隔断不合格、地砖多张碎裂、休息室水管漏水等多处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投入使用,2020年7月24日,双方确认反诉被告装修项目验收不各格。后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达成一致整改意见,即由反诉原告另请第三方就反诉被告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反诉被告应予以配合。但在整改过程中,反诉被告不积极配合,截至目前,整改仍未结束,给反诉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人间环境公司对反诉答辩称,在准备组织整修过程中反诉原告单方将玻璃隔断委托第三方拆除,该行为应视为反诉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反诉原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之后发生的相关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责任问题都与反诉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人间环境公司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书,人间环境公司为**公司施工及装修“威海**机械有限公司3楼及现场的一个办公室3个厕所”工程;工期35天,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工程总承包价为63万元,预付款50%,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公司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由人间环境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31万元。同年6月19日**公司又向人间环境公司转账55658元。
施工完毕后,原告提请被告验收,2020年7月24日原告在被告制作的装修验收不合格认证书上**。认证书载明:原告在被告3楼进行的装修项目,被告于2020年7月21日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主要问题是玻璃隔断不合格(玻璃有划痕、玻璃胶不整齐、不锈钢扣条不平整等)、地砖有多张有碎口、休息室水管漏水。当日被告员工***在和原告***微信聊天时表示“我们有必要和中国团队合作”,***回答“好”;***:“金老板,中国团队决定按照郑老板的价格来。中国团队进行作业,郑老板从旁协助”,***回答“好,知道了,明天过去面谈”。7月25日***、***、***、威海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筑公司)**组建了微信群沟***事宜。
此后,被告与品筑公司签订了工期为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的施工合同书,双方商定就原告施工的玻璃隔断等装修区域进行整改,工程款为172630元(其中1楼材料费及人工费不含税价款为23220元、拆除费5301元)。合同后,品筑公司拆除了人间环境公司施工的玻璃隔断并进行了重新安装。被告与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工期为2020年8月16日至9月20日的施工合同书,双方商定就原告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工程款为42850元(其中空调改装1400元)。品筑公司、**公司施工结束后,被告于当年7月28日至10月14日,付清了品筑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当年10月20日,被告向**公司支付装修费用24000元。
2020年11月17日,品筑公司出具关于**机械玻璃隔断施工情况说明,内容为:原告玻璃隔断的施工工艺不对,主要问题是顶棚和地面没有采用型材进行固定,玻璃和玻璃之间没有中柱,门的上方没有衡梁,门的固定方式不对,易下垂。造成门缝大小不一,玻璃倾斜,不水平垂直,存在安全隐患。原有玻璃由于是钢化玻璃,不能进行切割、打孔,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不可能实现,只能全面拆除,重新施工。
**公司亦出具书面证明对原告玻璃隔断工程的评价为:固定和玻璃间的间距不一致;设计和施工上的问题导致隔断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整体隔断高低设计有问题导致外观不好,收尾不完整。
庭审中**公司申请对**公司第3层楼地面瓷砖、餐厅吊顶、卫生间装修质量和修复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为1、威海**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地砖空鼓、平整度差,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属于施工质量问题。2、厨房吊顶平整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值,亦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为人间环境公司装修的修复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1972.45元。
为证实2020年6月19日**公司付款55658元系**公司新增工程项目的价款,人间环境公司提供了***通过微信发给***的报价单(设计变更追加金额)。**公司质证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追加项目与和装修合同书附件内容一致,不属于新增项目。**公司的付款是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再付余款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整理一份追付费用的报告,并支付给原告的合同价款。
经查,报价单罗列项目有会长办公室加一台空调、三楼会长室楼梯追加ABS门、追加防火门、会长室位置移动人工费(含材料费)等,这些项目虽与双方合同施工内容和位置有重叠,但从报价单(设计变更追加金额)的表述看,属于因会长室位置移动而对原设计或者施工的变更,且被告已经支付了款项,因此,本院认定**公司支付的55658元系双方变更的款项,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无关。
上述事实,有《装修合同书》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公司对人间环境公司施工的3楼工程进行验收,结果为不合格,人间环境公司在验收不合格认证书上**确认,因此,人间环境公司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另行委托**公司进行维修,人间环境公司应当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公司施工的空调改装1400元与原告施工质量无关。人间环境公司施工的三楼地砖空鼓、平整度差(不包含**公***部分),厨房吊顶平整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值,经鉴定均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人间环境公司依法应当维修或赔偿损失。
关于玻璃隔断问题,除**公司列举的3楼隔断玻璃有划痕、玻璃胶不整齐、不锈钢扣条不平整等不合格问题外,根据品筑公司、**公司的证明以及***、***、***、**微信群中的视频等沟通内容,还可以看出设计和施工上的问题导致隔断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且由于钢化玻璃不能进行切割、打孔,只能拆除重新安装。鉴于玻璃隔断的设计或者做法系经**公司同意,故对于3楼玻璃隔断的损失**公司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人间环境公司承担70%的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1楼玻璃隔断不合格且必须拆除重装,对该部分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人间环境公司、**公司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320000元;
二、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威海**机械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41450元及三楼玻璃隔断损失100876.30元;
三、威海**机械有限公司自行处理三楼地砖空鼓、厨房吊顶不平整问题;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威海**机械有限公司修复费用91972.45元;
四、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威海**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0元、翻译费650元;
五、驳回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威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兑除后,威海**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52051.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反诉费3298元,由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3298元、威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3050元。鉴定费30000元(**公司已支付),由山东人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