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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81执保138号 申请执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681民初24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0元。 本院认为,(2021)冀0681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2430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