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011民初873号
申请人(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告):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飞扬智能制造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6614.1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6614.1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53元,由申请人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