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1225号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8052863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宝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65298879H),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泯江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宝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