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843号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8052863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喜普爱化妆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5082190Y),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中城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喜普爱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柳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均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