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明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3民初1284号 原告:某南明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洞波乡洞波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路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明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云南路桥某有限公司员工,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系云南路桥某有限公司员工,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南明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路桥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南明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路桥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毕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南明鸿工程有限公司回对被告云南路桥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计4593元,由原告某南明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