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131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开庭时,以原、被告已对案涉劳务结算清楚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