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0281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岳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2024年10月12日,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