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惠捷木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4民初1024号
原告:怀化市惠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水东镇莲塘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工业集中区红花园工业园。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怀化市惠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怀化市惠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惠捷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惠捷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