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129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湖南
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104号。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0070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仲案字[2023]第12号仲裁裁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案
字[2023]第1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