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湖南 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104号。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0070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23]第12号仲裁裁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 字[2023]第1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