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122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三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湘1129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及网络资金2472529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院已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故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